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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大数据转投快递,收件人“意外”丢工作

更新时间:2020-09-06|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编辑:快递小能手

收件方邓女士不在家,快递员“机智”地通过公司数据库,找到了邓女士的另一个常用的公司地址予以了投递,没想到公司前台还不巧拆开了这一快件,意外发现了邓女士在外兼职的秘密。丢掉工作的邓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认定快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邓女士的隐私权,判令其赔偿邓女士的相关经济损失1万元。

据了解,邓女士在某科技公司任职,业余时间则在能源公司兼职,能源公司为邓女士办理社保卡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了相关手续,收件地址填写为邓女士提供的家庭住址地。快递公司在投递时,发现邓女士不在家中,在未经联系邓女士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公司的数据库,调取了邓女士经常使用的另一地址,即某科技公司地址。快递员将快件转投至科技公司时,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信封被公司前台拆开。由此,导致邓女士在能源公司兼职一事被科技公司知晓,科技公司以邓女士兼职违反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事后,邓女士以快递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并未侵犯邓女士的隐私权,判决驳回了邓女士的诉讼请求。邓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后认为,快递公司未经邓女士同意,擅自修改其邮寄地址,致使邓女士私密信息泄露,导致其失去工作的不利后果,某快递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构成侵犯隐私权。考虑到邓女士收入由此减少等事实,法院综合案情后,终审判令快递公司赔偿邓女士相关经济损失1万元。

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亟须加强

“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人们在享受现代服务的同时,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也受到了挑战。”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涉及个人信息泄露侵犯权利主体权益的案件,大多发生在快递物流领域,信息泄露成了快递行业的一大诟病。

法官指出,大数据时代,诸多信息因其承载内容的可识别性而具有了流通价值。就自然人的收件地址、工作兼职等信息而言,其与个人紧密关联且时常反映出个人的部分特征,故而具有了识别性的意义,而是否愿意被不特定的人识别并知悉上述信息,应当由信息拥有者决定。

本案中,邓女士的兼职信息与人格利益存在关联,邓女士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是其不愿为外人知晓且对其现有工作会造成影响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当邓女士的兼职信息和收件地址信息结合起来时,便共同构成了邓女士不愿意为外界所知晓的隐私信息。据此,快递公司在投递邮件的过程中因擅自修改邮寄地址,存在过错,应为其过错而泄露邓女士的上述信息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法官介绍,新出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个人信息’从抽象的一般人格权规范中抽离出来成为一大类型化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性和时代性。”法官说,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消费者在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物流快递业企业着手应用二维码技术,每个物流阶段只能看到消费者个人的部分信息。在物流快递运输环节中有的快递公司还通过QR技术,对传统的二维码进行加密处理。”法官提示,消费者可以优先选择对个人信息保护较为完善的快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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