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某物流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某网店负责人签订了关于收派服务内容的协议。为了维持稳定的业务关系,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某某物流公司的收派员将黄某某发送的快递件计算重量时减轻重量让黄某某少付运费;之后张某某发现可将空运件修改为陆运件减少运费,遂与黄某某合谋,利用收派员终端设备将其网店中发送的3万余件空运货物更改,按照陆运价格收取运费,给某物流公司造成人民币130万元的经济损失。自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某收受黄某某41笔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975万元。
案发后,张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8日主动投案;黄某某与某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且取得该公司谅解;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退清全部涉案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说法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实行双罚,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损害的往往是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
当下,诱惑无处不在,即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面对诱惑,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筑牢底线,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沙市区法院
作者:刘硕峰
2020年第118期
总第5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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